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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私家调查:面对家暴不要只是在沉默中尖叫

发布日期:2024-12-02 15:20:52浏览次数:21

每年的11月25日都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但是就在两天前,一名名叫“宇芽”的博主发了一条微博,亲口口述了自己被家暴的经过以及她被男方在电梯里暴力拖拽的视频。一时间,热度迅速上升,就如之前的“魏园园抚养权之争”一样,女性在婚恋关系中受害的关注度开始提升,可是尽管如此,我们能够见到的暴露在阳光之下的家暴仍然只是冰山一角,相信不少女性仍然在暗无天日的家暴中度日如年。

家暴,就像一个婚姻中的定时炸弹,不知道何时会发生,何时会引爆,没有引爆的时候风平浪静,但每一秒的倒数都在挑战着人心的恐惧极限,不知道哪个在普通人人看起来很平常的时刻他们就会没有理由得遭遇到暴力的对待。暴力面前加上一个“家”字,将一切在隐私中进行,就像沉默的尖叫,尽管我们已经看到越来越多的受害女性站出来为自己发声,也越来越多的公益机构在防家暴、反家暴的路上努力着,但是真相往往比答案更加残酷。

据统计,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过家暴的虐待。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遭受家暴的妇女并未减少,但家暴的形式却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再只是简单的显性暴力行为,还伴随着冷暴力,语言暴力等新形式的出现。

家暴的具体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家暴?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婚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总结如下:

1、家庭暴力是具有周期性、持续性和经常性的行为,如果只是偶尔争执而导致的误伤只能算是一般的夫妻纠纷;2、家庭暴力需要造成家庭成员身体或者精神上一定的伤害,使得被施暴的家庭成员产生恐惧心理:3、家庭暴力必须要有控制家庭成员的目的,施暴的目的是让家庭成员听话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核心是在于权利的取得和控制家庭成员;4、家庭暴力的对象一定是法律上规定的家庭成员,非家庭成员不构成家庭暴力,是一般的民事侵权;5、家庭暴力不仅限于捆绑、殴打、虐待、残害等显性的行为,还包括精神上的语言侮辱、经常性的谩骂、恐吓以及冷暴力等隐性的施暴方式。

家暴行为的恶劣程度并不亚于任何一项犯罪行为,施暴者利用家庭成员对其信任和心软,反复实施暴力行为,大多数长期被家暴的女性都伴随着心理的扭曲最后难以避免走向极端。据统计,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高达29.7%-35.7%,每年有9.4万的女性因为难以忍受家庭暴力而自杀。之所以说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都在于大多数初犯的施暴者都是由于家庭成员的心软原谅造就了他们之后一次又一次更甚的暴力行为,因此遇到家暴最应该做的不是隐忍,而是应该拿起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施暴者追究责任,学会第一时间保护自己,与其相信施暴者会悔改,不如相信自己才能保护好自己。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对施暴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2、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予以训诫,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二、民事责任

1、根据《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需要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3、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抚养权的归属应当判决由非施暴的一方抚养,由于施暴者具有一定的人身威胁性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施暴者将失去抚养权,

三、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行为较为严重的,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等犯罪,将会面临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法院定罪量刑,根据其犯罪行为处以相应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

凭借着多年的执业经验,梁聪律师团队对家暴案件已经屡见不鲜。在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发声的开始,每一位女性都是满腔愤慨,但又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内心的恐惧逐渐败下阵来。实际上改变被家暴的现状只有受害者自身先坚定起来,学会拿起法律武器,寻求律师,公安、妇联等机关的帮助,勇敢地收集证据,亲手将施暴者遮上法庭并以有效地方式促使法庭对其进行制裁才是真正保护自己,脱离恐惧的时候。若只是迈出了第一步,最后还是退回去,将自己再度置身于恶魔手下,此时之前所做的一切维权的努力反而愈加激怒了施暴者,导致暴行的升级。

面对家暴不要选择原谅,原谅是对暴行的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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